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窕、李建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訴訟代理人 呂理彬 被 告 李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建富係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