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林振芳

  • 當事人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瑞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窕 訴訟代理人 呂理彬 被 告 李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建富係設籍於「宜蘭縣宜蘭市」,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凱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