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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606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逸倫

上訴人
即被告
千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凃永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526元(計算式:96,339+22,187=118,52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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