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70號
- 原告
- 高志峰
- 原告
- 高珮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天佑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佳萱律師
- 被告
- 嚴選娛樂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卉婕
- 訴訟代理人
- 張浩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顏卉捷」之記載,應更正為「顏卉婕」;另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本判決第1項原告以新臺幣8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