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79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亭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音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79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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