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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38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周萱茹
被告
瑞崧健康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駿睿健康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喬崧瑞(原名:喬淞璿)
被告
喬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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