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淂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潘重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8萬4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簡字第843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8萬4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足,逾期不繳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