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59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鳳璟即璟凱商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捌拾柒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沈玟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