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錢進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697號 原 告 錢進義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原鄉石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德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3萬元,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3萬89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3萬8417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