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禾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子弘、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薛智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701號 原 告 禾承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弘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四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智偉 訴訟代理人 陳家興 陳慶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6630元(計算式如附表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原告繳納5180元,尚應繳納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