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882號
- 原告
- 舜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暉
- 被告
- 淞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專案設計合約書第9條第2項後段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專案設計合約書在卷足憑。本件原告既係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390,600元及遲延利息,揆諸前開法條,應由上述約定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