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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016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仁傑

上 訴 人即

被告
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美香
法定代理人
上 訴 人即
被告
林順揚

上列上訴人萬成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順揚與被上訴人張士亮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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