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10號
- 原告
- 英菲尼達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予晞 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鍾享辰 同上
- 被告
- 索爾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000元(272,000+34萬元+30萬元=9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74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