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9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鼎固置業股份有限公司、馮美珍、億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黃富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9663號 原 告 鼎固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美珍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被 告 億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依原告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第19條約定:「有關本契約之爭議,三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揆諸前揭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