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張惠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張惠芳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山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 退還溢收聲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關 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不徵收聲請裁判費,惟原告自行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有 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顯有溢繳聲請裁判費3,000元,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