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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葉藍鸚

聲請人
張惠芳
聲請人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山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聲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不徵收聲請裁判費,惟原告自行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顯有溢繳聲請裁判費3,000元,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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