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81號
- 聲請人
- 張惠芳
- 聲請人
- 九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山河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聲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聲請人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不徵收聲請裁判費,惟原告自行繳納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顯有溢繳聲請裁判費3,000元,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