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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 原告
    李慧婷
  • 被告
    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李慧婷 相 對 人 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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