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 聲請人
- 李慧婷
- 相對人
- 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