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李慧婷、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鄭文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李慧婷 相 對 人 鑫典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之 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行關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