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11號
- 原告
- 崇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崇倫
- 被告
- 張正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2,645元(含本金150萬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10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正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2,645元(含本金150萬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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