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訴訟代理人 謝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如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1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 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