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周怡燕、賴政雄
- 原告和宏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 原 告 和宏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燕 賴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2萬元,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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