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普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樂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普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訴訟代理人 丁欽允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泰興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