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金安保網平台股份有限公司、張仕霖、吳昱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