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唐肇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