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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 原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3號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楨祥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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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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