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晶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瓅葶(原名謝佩芬)
- 被告
-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根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超過新臺幣(下同)520,000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系爭本票該超過部分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核定為780,000元(計算式:1,300,000-520,000=78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1 晶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謝瓅葶(原名謝佩芬) 1,300,000元 112年6月8日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