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4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晶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瓅葶(原名謝佩芬)
被告
康業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於超過新臺幣(下同)520,000元部分,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乃系爭本票該超過部分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核定為780,000元(計算式:1,300,000-520,000=780,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到期日 1 晶仁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謝瓅葶(原名謝佩芬) 1,300,000元 112年6月8日 未記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