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袁蕙華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07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黄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葉明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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