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大奭有限公司、陳曉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大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玗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