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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0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民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儒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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