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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家淳

原 告
大直帝景水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彩秋
訴訟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浩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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