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10號
- 原 告
- 大直帝景水花園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彩秋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權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浩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1410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威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浩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2,7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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