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70號
- 原告
-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温宇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子寧律師
- 被告
-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賃關係爭議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2125萬元,屆期未給付時,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併請求返還附表所示票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3萬7500元(計算式:2125萬元+2125萬元+371萬8750元+371萬8750元=4993萬7500元),第一審裁判費45萬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 號碼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1 本票 SK0000000 111年1月5日 2125萬元 2 支票 ZD0000000 113年11月5日 371萬8750元 3 支票 ZD0000000 113年12月5日 371萬8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