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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租賃關係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470號 原 告 美麗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世雄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温宇謙律師 葉子寧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賃關係爭議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2125萬元,屆期未給付時,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併請求返還 附表所示票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3萬7500元(計算式:2125萬元+2125萬元+371萬8750元+371萬8750元=4993萬 7500元),第一審裁判費45萬1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編號 票據 號碼 發票日 (民國) 金額 (新臺幣) 1 本票 SK0000000 111年1月5日 2125萬元 2 支票 ZD0000000 113年11月5日 371萬8750元 3 支票 ZD0000000 113年12月5日 371萬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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