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12號
- 原告
- 資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仁文
- 訴訟代理人
- 張仁聖
- 被告
- 劉伊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返還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房屋,給付租金、管理費、代繳水電費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4萬5805元,並自遷讓之日起次月10日起按月賠償4萬860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萬76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3萬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每月租金2萬8980元x12月÷10%=347萬7600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347萬7600元+14萬5805元=347萬7600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