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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采印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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