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采印印刷企業有限公司、陳進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采印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7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