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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銳軒律師
被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6,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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