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沈淳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漢亞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淳旭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徐銳軒律師 被 告 邁達特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46,83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