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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70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浩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依穎

上列原告浩穎國際有限公司因與被告綠果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327,611元) 1 利息 327,611元 112年7月24日 113年6月30日 (343/366) 5% 15,351.17元  小計       15,351.17元 合計        342,9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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