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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玖捌捌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玖捌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筑琦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優比快台灣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至臺 中市○○區○○○街00號10樓之1取回品名為『New Video Recorder(U NVR)』之商品。(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0,499 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核其就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利益同一,揆諸前揭規定,無併計價額之必要。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0,6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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