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33號
- 原告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自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育辰
- 訴訟代理人
- 葉丁宗
- 被告
- 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台生
- 被告
- 中正怡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童嘉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