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伯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648號 原 告 富強鑫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壎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9,4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計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