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 原告
- 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銀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財興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計算式:4萬元+11萬5,000元=1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