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卓銀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炫德交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銀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財興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 (計算式:4萬元+11萬5,000元=15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