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蔡玉雪
- 當事人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博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騰成醫療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天樞健康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博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351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1,583,327元; ㈡利息:112年9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16日止共113日。本金1,583,327元×(113/365)×年息6.125%=30,023.5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613,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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