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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3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家淳

原 告
廣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苡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磊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萬0,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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