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東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898號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明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