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江世華、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09號 原 告 江世華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424元(見板簡卷第67頁債權計算書),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