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周書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17號 原 告 北二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書資 訴訟代理人 周冠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4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