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李美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59號 原 告 李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馥裕商旅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