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66號
- 原告
-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樹忠
- 訴訟代理人
- 蔡淯修
上列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景紳(即林予樂)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項目1 (請求金額58,489元) 1 利息 58,489元 111年10月29日 113年8月4日 (1+281/366) 16% 16,543.12元 小計 16,543.12元 合計 75,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