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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 原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66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上列原告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景紳(即林予樂)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零參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進傑 請求項目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項目1 (請求金額58,489元) 1 利息 58,489元 111年10月29日 113年8月4日 (1+281/366) 16% 16,543.12元 小計 16,543.12元 合計 75,0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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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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