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哲昌農產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哲昌農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食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9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