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當事人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潘思亮、陳堡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25號原 告 晶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 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被 告 陳堡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堡渟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