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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陳家淳

  • 原告
    蔡敏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蔡敏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OOO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狀所列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業經本院向將來銀行函調到院,是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確認該帳戶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向本院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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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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