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蔡敏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185號 原 告 蔡敏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OOO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狀所列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將來銀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業經本院向將來銀行函調到院,是原告應自行聲請閱卷,確認該帳戶所有權人是否為原告欲起訴之對象後,向本院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