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0號
- 原告
- 大自然環境綠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杰
- 被告
- 張景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62,32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22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62,32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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