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葉藍鸚
- 原告張景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號 原 告 張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編號 行數 更正前 更正後 1 8 1,253,151元 1,025,315元 2 9 13,474元 11,197元 3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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