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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張景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仍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行數 更正前 更正後 1 8 1,253,151元 1,025,315元 2 9 13,474元 11,197元 3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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