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29號
- 原告
- 凰群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合
- 訴訟代理人
- 蔡佩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北補字第24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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