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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55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戴于茜

原告
優尼客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怡佳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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